歷經千辛萬苦,終於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母親,幾乎都會對孩子冠上父親的姓而感到困擾,請問,有沒有辦法把孩子的姓改成母姓呢?
在我國民法上關於子女稱姓的問題,原則上子女出生後都是冠父親的姓,只有在「母無兄弟」的情況下才能冠上母親的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因應離婚率高漲,母親一個人擔任子女監護權的情形相當常見,立法者認為,母親獨立撫養子女,
爭取監護權,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爭取
一個人要承擔父與母雙重的責任,是一件相當偉大的事情,雖然子女的姓氏雖不致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卻是一種支持、一種力量,更是讓母親在經過許多挫折後仍然堅持下去的原動力,因此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增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
自此之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向戶政機關聲請變更子女之姓與自己同姓。
在過去為子女改姓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聲請人應提出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才可辦理,但是子女改姓是大事情,未必所有的父親都有雅量同意子女改姓,因此引發相當大的反彈,內政部有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做成一個重要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聲請改姓。
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聲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聲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從這個函釋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一、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姓依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二、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聲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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