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是等到發現離婚並非像結婚那般只要簽名就好那麼簡單,才開始後悔取錯老婆、嫁錯老公。但其實不必太過氣餒,天底下沒有白費的經驗,即便是不好的離婚經歷,也能讓我們成長。況且法律上也存在著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強制離婚程序,雖然需要辛苦一點,也至少還是能順利離婚,並沒有所謂「結錯婚就是一輩子的事」這種道理。
但就算可以透過法律管道來強制離婚,還是有許多人礙於「對法律的不熟悉」或「嫌打官司麻煩」而遲遲未有行動,就這樣把離婚問題一拖再拖。過了幾年才發現,要是當年有乖乖打官司的話,早就離婚不知道多久了。甚至對方不願離婚並非只有打官司這個解決方式,先來電與專人諮詢討論更適合您的離婚方式,能夠讓您更快擺脫現況。
屬最簡便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決定離婚,並且對離婚條件無意見或達成共識,即可請律師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並找兩位合法證人簽名,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即可。若協議內容有涉及財產事項,可考慮公證。
雖然離婚協議書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律師寫,也是有不少人是自己上網找範本來改。但我們看過太多離婚後發現協議書充滿漏洞的例子,到頭來還是得另外浪費時間打官司,所以不建議自行撰寫。就算不想請律師寫,也建議諮詢律師後再寫,以免之後更麻煩。
也許有人會覺得,協議書拿去公證後就不需要律師了。但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因為公證只是證明其法律文書效力為真,並非幫忙審閱是否有缺失。比起公證,內容合法、沒漏洞會更加重要。
可能是雙方對於離婚與否想法不同,或決定好要離婚但部分離婚條件談不攏,便前往法院、公所聲請調解。與私下協議不同的是,會有調解委員介入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就可以省去打官司的時間。調解委員會協助製作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後,筆錄與法院判決有一樣的效果。
調解委員不是法官,若對調解內容有所不滿可以不用接受。但委員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且擁有處理民事糾紛的能力,能夠很清楚看出雙方當事人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才導致沒辦法和平談離婚;要是遇到一方開出來的離婚條件很離譜,甚至是違反法規或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亦能夠馬上告知。
調解有時候也得碰運氣,曾經不少客人來向我們抱怨過遇到只想速戰速決的調解委員,很多有爭議的地方都不幫忙探討,只是一昧要當事人快點簽名。所以如果您不想在調解時變成冤大頭,可以於調解前先與我們諮詢,或是讓律師陪同前往調解。
一切未達成共識的部分,皆由法院來做決定。包含:一方想離婚而對方不肯、配偶是外國人已經跑路回國失聯了、離婚財產分配不公平、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不知道由誰擔任、簽協議書或調解成立後才後悔……等。只要雙方都不退讓、難解的問題,都可以提出讓法院審理。法院判出來的結果是怎樣就是怎樣,就算再怎麼有意見,判決定讞後也幾乎難以再更改(要改變通常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其他重大事由)。
由於打官司很花時間(至少半年以上),加上法院工作繁多,有不少對社會有危害的刑案得處理,這類私人民事案件還是會希望以簡便的方式解決。所以在審理離婚案件前,都會先將案件送往調解,調解不成立或沒有調解的必要時,才會正式開始審理。
訴訟過程既攏長又麻煩,即便做好長期內耗的心理準備,對一般人而言還是太辛苦。除了要頻頻請假開庭,每天下班回家還要寫狀、整理證據,在訴訟結果出爐前就身心俱疲,萬一不慎敗訴了,要上訴翻盤會更加麻煩。我們會建議不要把自己搞得這麼辛苦,既然有律師的存在,就該把這些煩惱都丟給律師處理。離婚類型案件每次開庭時的書狀、證據都厚厚一疊,自己準備起來可說是相當吃力,而且書狀可是比法庭攻防更重要,千萬別以為在庭上哭得很可憐,法官就會心軟。都已經審理過這麼多案件了,法官早已對眼淚麻痺,與其異想天開,倒不如委託律師來得更實際點。(詳情可參考:設計離婚)
想要訴請離婚,就必須針對想離婚的事由、關係惡化的程度來蒐集證據,再將證據陳報給法院,讓法官看這段婚姻是否嚴重到該判決離婚。以下針對最常見狀況來提供蒐證建議:
1. 外遇:配偶與他人親密接觸的照片、曖昧對話紀錄、汽車旅館發票、出遊打卡截圖。
2. 家暴:驗傷單、醫師診斷證明書、傷口照片、家暴過程影片。
3. 分居:足以看出房屋裡沒有對方生活痕跡的照片、影片。
有了蒐證的方向,就會覺得打官司簡單多了。但可別忘了,證據並非拿來自我感動,而是讓法官這個「局外人」來判斷是否要離婚的關鍵。拿「照片」來說,每個當事人提出的一定都不同,千萬不要以為之前有人憑藉照片成功判准離婚,自己拿照片當證據來打官司就是穩贏的。
離婚是改變人生的大事,任何人都不應馬虎對待,就算您認為證據資料夠充足,也依舊能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來增添保險,讓離婚官司進行得更順利。本站提供免費婚姻健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按此諮詢專人免費諮詢
民法1052條第一項裁判離婚十大事由:
1. 重婚:大多出現在跨國婚姻。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配偶家暴。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對彼此家暴。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違反同居義務、不負擔家庭費用。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難以治癒且具有傳染力,可能影響配偶生活或健康的疾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能吃藥控制的憂鬱症、躁鬱症都不算精神疾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長期失聯、外籍配偶回國再也沒出現。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面沒提到的重大事由,且嚴重到難以維持婚姻關係。
1.外遇:提告外遇不等於一定要離婚,但當第三者介入婚姻關係,那也意味著婚姻信任感已嚴重破裂,雙方都沒有維繫婚姻的動力。果斷離婚、不浪費彼此時間也是很好的選擇。
2. 分居:目前的法律中並沒有分居多久就能離婚的相關規定,但雙方都已經沒有正當理由地長期分開生活,即便是吵架分居也早該氣消,還要求這樣的兩人繼續當夫妻實在有點強人所難。
3. 婆媳問題:就算婚姻只是夫婦倆的事,卻還是難以避免將對方的家人也牽扯進來。千萬別小看家人的影響力,要是夫婦倆約好搬出去、遠離家人,那還算事小,但若堅持繼續同住,遲早會將夫妻感情給消磨殆盡。
4. 家庭暴力:無論是身體還是言語暴力,家暴所帶來的傷害不容小覷,輕則給受害者帶來心理陰影;重則影響健康與生命安全。但如果沒有證明確實受到暴力的證據,想離婚還是非常困難的。偏偏家暴蒐證的難度極大,一個沒弄好都可能激怒對方。安全起見,還是建議尋求專業人士蒐證。
如果對於離婚蒐證沒有頭緒,可參考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法定十大離婚事由,針對事由來蒐證準備,就不至於出錯。但還請特別留意,這邊說不會出錯僅代表「方向」,並非「勝訴保證」。除了婚姻內出現重大問題外,法官也會判斷這婚姻是否還有辦法維持下去。即便有外遇、關係已經很糟糕了,但法官覺得雙方還是有辦法繼續努力下去,離婚也還是會功虧一簣。
至於大家最在意的證據問題,主要分為兩大類。一為「證據是否充足」,另一個則是「沒有證據怎麼辦」。證據基本上永遠都不會有充足的時候,只能盡力補充來讓訴訟順利。像是將曖昧對話紀錄升級為親密照片、家暴錄音升級為正在施暴的影片,都是不錯的方法。當然,想取得這類更有殺傷力的證據,得經過一番高難度的蒐證,比起自己冒著惹怒對方或觸犯妨害秘密罪的風險來蒐證,交給專業人士會更有保障。至於如果碰上沒證據的狀況,則會建議「創造證據」,若有需要這類協助,可參考本站「設計離婚」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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